本期為個人所得稅計算案例集錦的第六期,對非居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進行了總結。祝大家圣誕快樂!
一、什么是非居民個人
?。ㄒ唬└拍?/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一定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也一定不滿183天。
?。ǘ┳∷?/p>
稅法上所稱“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實物意義上的住房。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人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并不是指實際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對于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為該納稅人的習慣性居住地,即該個人屬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對于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國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ㄈ┚幼√鞌?/p>
1.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
案例: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二、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ㄒ唬┓蔷用駛€人(不含高管人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個人取得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境外工作天數按照當期公歷天數減去當期境內工作天數計算。非居民個人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且當期同時在境內、境外工作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屬境內、境外工作天數占當期公歷天數的比例,計算確定來源于境內、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收入額。
注意:境內工作天數與在境內實際居住的天數并不是同一個概念。境內工作天數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無住所個人未在境外單位任職的,無論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計算境外工作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二)非居民個人為高管人員的,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對比:
高管人員為非居民個人的,取得由境內居民企業支付或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在境內應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方法,與其他非居民個人不同,具體如下:
情況一:高管人員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居住時間不超過90天的,將境內支付全部所得都計入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情況二:高管人員一個納稅年度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就其境內支付的全部所得以及境外支付的境內所得計入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
稅收協定另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稅收協定的規定辦理。
?。ㄈ┓蔷用駛€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所得,如何劃分境內所得和境外所得?
考慮到非居民個人在一個年度內境內累計停留時間不超過183天,即最長約為6個月,因此,非居民個人取得數月獎金或股權激勵,允許在6個月內分攤計算稅額。既降低了稅負,也簡便易行。
非居民個人取得數月獎金、股權激勵的,應按照規定計算境內計稅的工資薪金收入額,不與當月其他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6個月分攤,不減除費用,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應納稅額。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多筆股權激勵所得的,應當合并計算納稅。
例:a先生為無住所個人,2020年1月,a先生同時取得2019年第四季度(公歷天數92天)獎金和全年獎金。假設a先生取得季度獎金20萬元,對應境內工作天數為46天;取得全年獎金50萬元,對應境內工作天數為73天。兩筆獎金分別由境內公司、境外公司各支付一半。(不考慮稅收協定因素)
2020年度,a先生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不超過90天,為非居民個人,a先生僅就境內支付的境內所得,計算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a先生當月取得數月獎金在境內應計稅的收入額為:
=10萬
例:b先生為無住所個人,2020年在境內居住天數不滿90天,2020年1月,b先生取得境內支付的股權激勵所得40萬元,其中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所得為12萬元,2020年5月,取得境內支付的股權激勵所得70萬元,其中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的所得為18萬元,計算b先生在境內股權激勵所得的納稅情況。(不考慮稅收協定因素)
2020年1月,b先生應納稅額=[(120000÷6)×20%-1410]×6=15540元
2020年5月,b先生應納稅額={[(120000+180000]÷6)×30%-4410}×6-15540=48000元
(四)年度首次申報時,無住所個人如何判定是居民個人還是非居民個人?
答: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申報時,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等情況自行判定是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當預計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無住所個人再按照規定進行調整。
三、免稅規定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注意:僅限于工資薪金所得,境外雇主支付且承擔部分免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非居民個人,僅就歸屬于境內工作期間并由境內雇主支付或者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四、稅款計算
非居民個人的以下九項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下稱為前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稱為分類所得)。
?。ㄒ唬┓诸愃?/p>
1.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2.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ǘ┣八捻椝?/p>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非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稅款扣繳方法保持不變,達到居民個人條件時,應當告知扣繳義務人基礎信息變化情況,年度終了后按照居民個人有關規定辦理匯算清繳。
1.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見附件)計算應納稅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例:美國人琳達為非居民個人,2019年6月在我國取得收入情況如下:取得甲公司發放的工資薪金10000元,取得乙公司的設計收入200000元。在某出版社出版了書籍一本,獲得稿酬100000元。將其擁有的一項專利技術提供給丙公司使用,收取使用費50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請問:各支付單位對琳達上述各項所得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甲公司支付工資的扣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0000-5000=50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000x10%-210=290元,甲公司應在7月15日之前將扣繳稅款申報入庫,并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乙公司支付設計費的扣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200000x(1-20%)=1600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000x45%-15160=56480元,乙公司應在7月15日之前將扣繳稅款申報入庫,并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某出版社支付稿酬的扣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100000x(1-20%)x70%=560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6000x35%-7160=12440元。
?。?)丙公司代扣代繳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納稅所得額=50000x(1-20%)=40000元,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0000x30%-4410=7590元
3.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申報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例:琳達2019年6月從甲公司取得工資薪金1萬元,從乙公司取得工資薪金3萬元,自行申報需要補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解:甲乙公司在向琳達支付工資薪金時,分別以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進行扣繳申報;
甲公司代扣代繳:應納稅所得額=10000-5000=5000元;應申報個人所得稅=5000x10%-210=290元;
乙公司代扣代繳:應納稅所得額=30000-5000=25000元;應申報個人所得稅=25000x20%-1410=3590元;
琳達應以從兩個公司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匯總并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在2019年7月15日之前選擇其中一家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
應申報個人所得稅=35000×25%-2660=6090元,應補繳個人所得稅=6090-290-3590=2210元。
4.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有兩個以上扣繳義務人均未扣繳稅款的,選擇向其中一處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非居民個人在次年6月30日前離境(臨時離境除外)的,應當在離境前辦理納稅申報。
五、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Copyright ? 開葉網 備案:湘ICP備2021009981號-3 網站地圖 加載用時:0.196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