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稅法)出臺后,出現了計算勞務報酬所得個稅時不允許扣除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的觀點,這種觀點意在以新個稅法和稅收法定原則否定一直來以稅務部門對勞務報酬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稅金的做法,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不正確,持這種觀點的人是對新個稅法的片面理解。任何一部法律出臺,都不可能對所有具體事項規定的非常詳細,往往需要后續相關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后續規范)的輔助,才能真正實現法律規定的實際可操作性,只要后續規范不違背對應法律的立法宗旨。
不能因為個稅法中針對勞務報酬所得計稅的條款只有減除費用八百元或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以下簡稱減除費用)表述,就理解為計算勞務報酬所得個稅時不能減增值稅及附加稅費。自1980年對個人所得稅立法以來,每一次修正后的個稅法針對勞務報酬所得計稅的條款都只表述減除費用,對于一項所得,計算所得應納稅款時,只規定一個可以扣除的項目,這顯示與實際不符,特別是實際成本、費用、稅金總和大于該扣除金額的情況。于是就有了后續規范文件對個稅法中勞務報酬、財產租賃計算個稅的具體細化,筆者認為后續規范文件對個稅法中勞務報酬、財產租賃計算個稅的具體細化,是基于所得計稅的基本原理,真正的所得應該是收入-稅金(不含滯納金)-成本-費用(不含違法罰款罰金)。稅金不因納稅人個體行為的不同而無法區別,稅金多少是明確的,明確不屬于納稅人所得的收入部分用于課稅必定違背法理和常理。成本、費用會因納稅人個體行為的不同而不同,比如提供同一項勞務,取得同等收入,在住宿、伙食、交通、中介費等方面,有些人的開支大,有些人的開支小,而且這種個人開支往往無法完整取得發票,允許無發票扣除則會造成隨意申報,無發票不允許扣除則會造成加重個人納稅負擔,個稅法對個人這些很難區別的費用給予統一減除標準(減除費用800或20%)符合實際情況,有利于納稅公平。有些人甚至認為,個稅法中的減除費用800或20%已把稅金和其他成本、費用打包在內,筆者認為這種理解一是脫離了實際支出可能高于減除費用800或20%的情況,二是這種理解相當于把勞務報酬按核定征收方式計稅(不管你的實際支出多少),而稅收征管中,核定征收稅款是有特定條件的,不符合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核定征收情形是需要根據稅收相關規定計稅的。
自1980年個人所得稅立法以來,對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計稅時,在減除費用之外,可以扣除稅金和其他扣除項目的部分相關文件和填表說明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到至扣完為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39號)規定:取得轉租收入的個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憑房屋租賃合同和合法支付憑據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從該項轉租收入中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5號,以下簡稱205號文)附件1《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注:此表使用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填表說明:7、允許扣除的稅費:只適用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項目。(1)勞務報酬所得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稅費;(2)特許權使用費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和相關稅費;(3)適用財產租賃所得時,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4)適用財產轉讓所得時,允許扣除的稅費是指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稅費。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附件5《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注:此表使用期限為2013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填表說明:第11列允許扣除的稅費:該欄適用于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填寫。①適用勞務報酬所得時,填寫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稅費;②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時,填寫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和相關稅費;③適用財產租賃所得時,填寫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④適用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轉讓財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稅費。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附件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注:此表2019年1月1日起使用)填表說明:第12列允許扣除的稅費:填寫按規定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費。①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時,填寫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②納稅人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填寫提供特許權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和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③納稅人取得財產租賃所得時,填寫修繕費和出租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④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時,填寫轉讓財產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
相比205號文、21號公告中的申報表填表說明,7號公告中的申報表填表說明把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稅費改為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筆者認為應理解為稅收規范性文件表述更加嚴謹,比如滯納金是不可以扣除的(勞務發生后未及時繳納增值稅和相關附加稅費,稅務查補必然涉及滯納金),還有后續如發生可扣除的稅費稅收規定變動也無需修改勞務發生過程中實際繳納的可依法扣除的稅費這一條款,減少修改文件條款的麻煩。本著稅收征管應符合實際情況、國家正實施減稅降費、不加重納稅人負擔的精神,不能因為這一填表說明的表述改變就理解為在計算勞務報酬、財產租賃個稅時不允許扣除所有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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