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盤點了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后,今天我們一起來盤點下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車輛購置稅等小稅種在2019年都有哪些大事件呢?
1、車輛購置稅法正式開始實施
2、耕地占用稅法正式開始實施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半征收
4、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開始合并申報
5、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契稅
6、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7、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8、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免征五年房產稅
9、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印花稅
10、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印花稅
11、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1.車輛購置稅法正式開始實施
自2019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正式施行,相比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稅率維持10%不變,但征收對象由5類變為4類,并且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2.耕地占用稅法正式開始實施
自2019年9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正式施行,2007年12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半征收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5號)
4.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開始合并申報
為進一步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提升辦稅便利化水平,自2019年10月1日起推行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合并申報。納稅人可使用合并后的申報表單同時完成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兩個稅種的納稅申報、減免稅申報和稅源申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表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2號)
5.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契稅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社區提供養老、托育、家政等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免征契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務部 衛生健康委關于養老、托育、家政等社區家庭服務業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76號)
6.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7.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8.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免征五年房產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征五年房產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央宣傳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6號)
9.農村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印花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自用的生產、辦公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權,免征契稅。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為建設飲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10.公共租賃住房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和印花稅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公租房建設期間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設、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免征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11.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務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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