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對總分機構有關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以問答形式進行梳理,一共歸納了37問。
企業所得稅
一、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二、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庇捎诜种C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三、跨省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什么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公告》(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5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了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四、哪些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征收管理不適用57號公告?
57號公告第二條規定,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五、匯總納稅企業實行什么樣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57號公告第三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ㄒ唬┙y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ǘ┓旨壒芾?,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ㄈ┚偷仡A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ㄋ模﹨R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ㄎ澹┴斦{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六、什么是二級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有哪些?
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七、匯總納稅企業如何匯總計算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八、總分機構預繳稅款是如何規定的?對于分支機構少繳稅款,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57號公告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總機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就地申報預繳??倷C構應將本期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機構應分攤的比例,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并及時通知到各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就地申報預繳。
分支機構未按稅款分配數額預繳所得稅造成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處罰,并將處罰結果通知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九、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分機構各應報送哪些資料?
匯總納稅企業預繳申報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企業當期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
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
十、匯總納稅企業應如何辦理匯算清繳?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十一、匯算清繳時總分機構應報送哪些資料?
?。ㄒ唬﹨R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ǘ┓种C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ㄈ┓种C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十二、匯總納稅企業如何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
?。ㄒ唬└鶕蛾P于發布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6號)規定,執行57號公告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進行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匯算清繳申報。
?。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ㄗ灾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57號公告征收管理的,分支機構也應當按照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和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總機構在預繳時填報a20200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ǘ└鶕秶叶悇湛偩株P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納稅人年度申報時填寫a10900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總機構填報a10901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十三、分支機構如未按規定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同,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報送,同時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照規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機構在申報期內不提供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屬于總機構未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還應提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總機構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總機構計算分攤稅款的公式是什么?
總機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總機構分攤稅款=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十五、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的公式是什么?
?。ㄒ唬┓种C構按以下公式計算分攤稅款:
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50%
某分支機構分攤稅款=所有分支機構分攤稅款總額×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ǘ┯嬎惴謹偙壤?/p>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十六、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計算確定后,一般當年不作調整,除了哪些情形?
?。ㄒ唬┊斈瓿蜂N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ǘ﹨R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ㄈ﹨R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七、企業職能部門什么情況下可視同二級分支機構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該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該部門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該部門不得視同一個二級分支機構,不得按本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十八、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資產總額是指什么?
?。ㄒ唬┓种C構營業收入,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
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
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ǘ┓种C構職工薪酬,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ㄈ┓种C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于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上年度全年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數據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資產總額數據,是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的數據。
一個納稅年度內,總機構首次計算分攤稅款時采用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數據,與此后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確認的數據不一致的,不作調整。
十九、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如何計算分攤稅款?
對于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于不同稅率地區的,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再分別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后加總計算出匯總納稅企業的應納所得稅總額,最后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條計算的分攤比例,向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攤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
二十、分支機構所在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的審核流程是如何規定的?
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等,對其主管分支機構計算分攤稅款比例的三個因素、計算的分攤稅款比例和應分攤繳納的所得稅稅款進行查驗核對;對查驗項目有異議的,應于收到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后30日內向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附送相關數據資料。
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必須于收到復核建議后30日內,對分攤稅款的比例進行復核,作出調整或維持原比例的決定,并將復核結果函復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執行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復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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