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以案例及圖片的形式學習創業投資與天使投資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創業投資
政策內容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案例1:
個人合伙人a與有限合伙人b各出資5000萬投資設立有限合伙創投企業c,合伙協議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經營所得,c企業于2018年1月成立,當年8月向一家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1000萬。
假設1
2020年合伙企業c稅前經營所得1500萬,則個人合伙人a在2020年應分得的經營所得1500*50%=750萬,a在d企業的出資1000*50%=500萬,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0*70%=350萬。a在合伙企業c的經營所得750-350=400萬。
假設2
2020年合伙企業c稅前經營所得500萬,則個人合伙人a在2020年應分得的經營所得500*50%=250,a在d企業的出資1000*50%=500萬,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500*70%=350萬。a從合伙企業c的經營所得可以全額抵扣,剩余350-250=100萬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天使投資
政策內容: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案例2:
天使投資個人a于2018年8月以現金1000萬向初創科技型企業b進行股權投資。
假設1:
2020年10月,a將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票以2000萬的價格轉讓,則:所得額2000-1000=1000萬,可抵扣投資額1000*70%=700萬,a應納稅所得額1000-700=300萬,應納稅300*20%=60萬。
假設2:
2020年10月,a將持有b公司50%的股票以1000萬的價格轉讓,則:所得額1000-500=500萬,可抵扣投資額1000*70%=700萬,a應納稅所得額0,結余抵扣額700-500=200萬,可以在以后轉讓b公司剩余50%的股票時進行抵扣。
假設3:
2020年10月,a將持有b公司全部股票以1200萬的價格轉讓,則:所得額1200-1000=200萬,可抵扣投資額1000*70%=700萬,a應納稅所得額0,由于a對該創業投資的投資已經全部處置,結余抵扣額不再享有抵扣的機會。
案例3:2018年8月,天使投資人a分別以現金1000萬元、2000萬元對初創科技型企業b、c進行股權投資。
稅屋提示——被遮擋部分為“初創科技型企業c”
假設2010年10月,b企業因市場環境變化進行注銷,a在b企業的投資額的70%——700萬尚未進行抵扣,在36個月內,a尚未抵扣的700萬可在處置c企業股權并取得所得額時進行抵扣。假設2021年10月,a將持有的全部c公司股票以4000萬的價格轉讓,則所得額4000-2000=2000萬,可抵扣700+2000*70%=2100萬,a應納稅所得額為0。
小編提醒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其個人合伙人的抵扣額在投資滿兩年的當年抵扣不完的,可以向后結轉,沒有結轉年限的限制,但是不得跨企業結轉,這一點與天使投資不同,也與同一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同。
2、要享受上述優惠,創業投資企業、天使投資人、初創科技型企業都有具體的條件限制。具體可參見財稅〔2018〕55號和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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